统治 治理 自治: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张昱 焦志勇凯恩斯主义时代,亦或是新自由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之间都不曾出现明晰的边界。相反,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社会对国家的干预却时刻存在,甚至出现两者重合的极端现象♥︎,即“总体性社会”时代🤽🏿♀️🌾。这表明🥈,从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来都只是一个理想的图式🏄🏿,而国家与社会边界明晰的思想却恰恰是与这一理想图式对话的结果⌛️。
这也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互渗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的活动或事件既有国家的性质,也有社会的性质🤦♀️,既有国家主体——政府组织存在✍🏼,也有社会主体——社会组织存在🍎🫴🏽;既有国家主体的活动,也有社会主体的活动☃️。国家与社会以互渗性的方式共同存在,协商开展相应的活动🔏,共同处理相应的事件🎣。在这一场域建构了三种关系类型,即合作型、对抗型、合作与对抗的中间型。国家的社会化,社会的国家化在这一场域成为常态𓀆🩷。
综上所述🫲🏼,尊龙凯时娱乐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整体性的关系,在不同场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同。从国家主体活动场域与社会主体活动场域的关系看👨🏻💼,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晰的边界🧛🏻,在这种明晰的边界下,国家与社会需要各自遵守自己的逻辑和规则,不应相互撍越。而在国家与社会互渗的场域🛶,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干预则是一种常态。
整合上述三种关系类型,把这三种关系类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尊龙凯时娱乐会发现,国家主体活动的场域与社会主体活动的场域处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端,而国家与社会互渗的场域则处于这两者之间。这样,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就构成为一个连续体,一个体系🔯。在这个连续体和体系中📋,国家与社会的互渗状态、空间和时间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当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增大时🏗,社会主体活动场域的空间会变小👫🏼,国家主体活动场域的空间会变大🫡,国家与社会互渗场域的空间会增大。反之,当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弱时👨🏿🦳,社会主体活动的场域空间会增大👦🏽,国家主体活动场域的空间会变小,国家与社会互渗场域的空间会变小🤏🏿。而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看,当社会与市场失灵现象严重时,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增大,而当市场与社会能够很好地自我运行时👴🏿🧍🏻♀️,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变小🌈。因此✊🏻,即使在国家与社会的互渗场域,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也不是固定的,明晰的,而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
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变化🐳,整体上呈现为互渗中的动态边界关系,也适应于相应事件的分析。在国家与社会互渗场域所发生的事件,一般都会既具有国家性,也会具有社会性,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事件中也呈现为互渗中的动态边界关系特征。
还需说明的是,当用国家—市场—社会的范式分析国家、市场🤩🧑🏿✈️、社会的关系时,尊龙凯时娱乐会发现⏲,除了上述三种类型关系外,还会有市场主体活动场域🚮、国家与市场互渗的场域☣️、市场与社会互渗的场域🦥,此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场域,即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互渗的场域👮🏽,不同场域中,国家对社会、场域管理的制度安排也各不相同👷🏻。因分析范式的差异及论文目标,在此对这些方面不做展开。
二✌🏿、统治 治理 自治🦩:关系变化中的分殊管理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变化👩🏿🦱,整体上呈现为互渗中的动态边界关系这一观点对于尊龙凯时娱乐思考社会治理有何启示➝?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国家管理社会的几种模式,即统治、治理和自治进行思考🧑🏿🚒。
从已有研究看,学者们基本上把统治归结为一种自上而下,通过权力垄断实现社会管理的过程。有的研究甚至认为🧑🏿🦱,“以政治统治为核心职能的政府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其一,政治色彩浓厚。政治与行政是合为一体的,虽然它也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但是👩👩👧👦,管理是从属于和服务于政治统治的需要的。其二,权力来源于上。最高统治者——君主或教皇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权力来源于神🙅🏻,来源于最高统治者🧛🏽♂️。其三✍🏻,政府职能包罗万象。国家与社会处于混沌一体的状态,没有实现分化,统治体系自身的治理以及对社会的治理都是通过权力的行使而实现的。其四🫴🏼,缺乏独立的管理👨🏽🍳🚿,管理与统治是一体的,统治自身也就是管理,而所使用的手段也比较简单,主要是运用酷刑和宣传教化的手段。”[⑤]这表明💖,统治的核心是权力的垄断,其方式是强制🏌️♂️,其职能是全面的,其运行机制是自上而下的支配♿️。
治理的范式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⑥]有研究者认为,“治理与统治是不同的🏊🏼♀️👩🏻🎓,治理有几个重要特点:治理的主体不限于政府,还包括公共或私人社会机构; 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 日益变得模糊不清; 参与治理的主体形成一个自主网络,权力运行不再是政府单方面发号施令,而是各方合作共治♨️。”[⑦]这表明🧑🏼⚖️,社会治理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多主体协商共同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
对于自治这一范畴👮🏿♂️,国内学者更多地结合我国社会发展👮🏽,从社区自治、居民自治的视角进行了众多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在对居民委员会进行规定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尊龙凯时娱乐把自治规定为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就是社会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和过程。
所有的研究都表明🔤🗯,治理与统治是有区别的。但这是否意味着治理与统治是对立的🤌🏽?坚持治理是否要否认统治🔦?有研究者把国家管理的类型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认为“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方法考察,政府治理方式存有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工业社会的管理行政和后工业社会的服务行政三种基本历史类型✝️。”[⑧]从而把统治从现代社会中排除出去。这显然是片面的。詹姆斯·N·罗西瑙(J.N.Rosenau)是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曾经明确🍛,“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⑨]这表明👳🏼♀️,治理也有其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场域和事务都适用于治理理论。而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变化🧑🦳,整体上呈现为互渗中的动态边界关系的思想观点看,在国家主体和社会主体活动的不同场域,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也不同🚁。
从理论上看,统治是国家本质的表现。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提出了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思想,他曾经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解决,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⑩]这一思想也表明♨️,国家的根本职能是要解决那些社会“不可解决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只能通过统治才能实现🏊🏽♀️💍,即通过垄断性的权力才能得到解决。实质上👾,这种垄断性权力就是使用各种国家机器解决上述问题的权力😧。而使用国家机器解决上述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依靠武力🤹🏼♂️,简单地使用武力只能使冲突更加“不可解决的”、“不可调和”,因此👩🏻🦼,在更多的时候,国家更倾向于使用其他非武力的国家机器来解决那些“不可解决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法律等。但不管国家使用怎样的国家机器,这中间都会有很大的强制性,这也决定了国家主体活动场域的主要特征是统治。
从实践上看👩💼,国家执行垄断性权力的内在的行动逻辑也使国家在其主体活动场域具有统治性🥃。国家主体行动的逻辑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来自国家的本质。既然国家是为了解决那些“不可解决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更多地是使用非武力的国家机器来解决这些矛盾,国家在解决这些矛盾的实践中就不能对冲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所偏袒🐬,也就是说,国家必须公正地对待冲突中的每一方。因此,公正是国家主体行动的基本逻辑。这一行动逻辑内在地规定了国家主体在其活动场域执行垄断性权力时必须毫无偏向地对待每一个行动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一方面行使自己的权力📢,一方面规范冲突的双方🕴。再者👱🏿♂️,从国家主体科层化的组织架构看,垄断权力🍩,强制行使权力也是其内在要求。
因此,统治是国家主体在其活动场域实施管理的核心和主要形式🚵🏿♂️。
在社会主体活动场域,自治是实施社会管理的核心和主要方式。对社会自治问题,理论界已有很多的研究和讨论🤵🏿,笔者不再赘述✳️🔃。在此💅👷🏿♀️,笔者试图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主体的行动逻辑与国家主体的行动逻辑是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体更为强调社会的公平性☂️。一些研究者往往把公正和公平等同起来使用🙍♂️✸,但实质上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正更为强调“正”,更具有本体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更多地倾向于主体行动方面🍠,而公平则更为强调“平”,更具平等性🤟🏿、均衡性、主体感受性2️⃣,更多地偏向于利益分配方面。由于社会场域的日常生活特征🧑🏻🦯➡️,更多地是人们在市场和国家之外的“休憩之地”🧝🏿♀️,是社会主体(主要是社会个体和家庭)各类活动的基础性保障所在𓀃,因此👸🏿,公平性成为社会的第一原则。这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体现。该《决定》更多地在统治性场域使用了公正一词,“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多地在社会场域使用了公平一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表明,在国家场域和社会场域行动主体行动的主要逻辑是不同的,遗憾的是在这里没有严格地区别市场与社会🧑🏼🏭,这很可能导致市场的社会化,社会的市场化🏇🏿。实质上🦸🏼🦯,社会的行动逻辑与市场的行动逻辑也存在本质区别🈂️,市场更为强调和适用的是效率。多年来🌁,尊龙凯时娱乐一直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争论不休,实质上,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域⛳️,公平主要适用于社会🦷,效率则主要适用于市场。
二是社会自治是社会主体的参与过程🫡,但并不是社会主体参与度越高越好🏌🏻。在社会建设或社区建设的讨论中✝️,研究者们更多地注重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一些研究希望出现“运行式”参与⛹🏽♂️👱🏼♀️,在一些社会建设或社区建设的实践中🤾♀️,有些地方甚至期望通过政府动员的方式提高社会参与😰。这是值得反思的。社会场域作为日常生活的主场域,常态式、规律性✋🏽🧫、平静的生活更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自治是这一场域的管理方式,更因为如此🦹🏽,社会参与也并不是越多越好。社会主体往往是在自治逻辑被破坏,自身利益受损时才会有参与的动机,而这一动机演化为行动🏇🏿,则与利益受损程度直接相关➜🧙🏼♀️。因此🤹🏽♀️,当社会主体能够正常地在社会场域展开自己的活动时,人为地强调社会参与度越高越好,或用其他手段调动社会参与👩🍳,反而会破坏社会场域的自治逻辑🃏,进而影响国家的行动逻辑,因此,这不仅没有保护社会,反而还形成了对社会的破坏🧑🧒🧒👰🏿♀️。
在国家与社会互渗的场域🧙🏿,更多地适用治理,治理是这一场域的主要管理方式。这是因为只有在这一场域才能满足治理的本质要求🧖🏿♀️。从治理主体而言,众多研究表明,治理是多主体的治理🤷🏽♂️🚟,而多主体的存在只有在国家与社会互渗场域才可能存在。就治理对象看👰🏿♧,对社会治理“治什么”这一问题👨🏽⚖️,有些研究者不予讨论🧍♂️,而是将其作为一个已经明晰的前提性要素予以悬置,有些学者则进行了研究,其中有的从场域的视角提出了分场域治理的观点💛,有的则提出了分人群治理的观点,但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必然涉及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否则🙎🏽♂️,主体便失去了参与治理的必要性🍁,而在国家主体活动场域和社会主体活动场域,其涉及主体基本上都具有单一性📻。就治理过程看🤸🏼,协商是治理的基本过程,而这也需要多主体的参与🏃♂️。因此,治理主要的适用场域是国家与社会互渗的场域。
就治理的场域看🕺🏽,社会治理的场域随着国家与社会互渗场域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事件中国家与社会要素及所占比重的变化而变化©️。当国家完全覆盖社会时,治理只是统治的辅助方式存在于极小的场域和极少数事件中;当国家与社会的互渗场域增大时,即国家社会化、社会国家化程度提高时♻,治理的重要性凸显,治理场域增大🧙🏽,治理事件增多。
三、小结
综上所述🧚🏼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静态的🚶🏻➡️、整体的🪓,而是动态的🔌、分殊的🧑🏿💼。从场域上看,国家与社会之间即存在各自独立的场域🙌🏻,也存在相互渗透的场域🗣;从事件看🤮,涉及国家与社会的事件其中既有国家的要素,也有社会的要素🕵🏿♂️💠;从过程看🧘🏼💜,国家与社会的互渗关系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时期,国家与社会互渗在场域、事件上都不相同。因此,治理并不适用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各个场域,也不适用于所有事件,只有在国家与社会互渗的场域和事件中,治理才具有其实质的意义。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随着国家主体和社会主体活动场域的变化而变化,整体上呈现为互渗中的动态边界关系🈯️,因此,单一地强调统治👨🏻✈️、治理、自治都是片面的,尊龙凯时娱乐应当做的是,根据不同的场域,不同的事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Domination,Governance,Autonomy:
Perspective from Rela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Zhang Yu, Jiao Zhi-yong
Abstract: In the past, we used to consider the state and society as a whole when we talked ab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which covered the divers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changes as the active region of the main-body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and presents dynamic boundary relation of mutual permeability on the whole. At that point of view, we can hold that social governance is only applicable to the particular field. While in other field, it’s domination or automony.
Key words: Domination;Governance🦯;Autonomy
(责任编辑:王道勇)
[①]作者简介:张昱👩🏼🦱🫅,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尊龙凯时AG🍣、社会工作学❤️🔥;焦志勇,华东理工大学尊龙凯时AG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37)
[②] [美]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125页⛔。
[③] [英]约翰·基恩著🧑🏿,王令愉、魏国琳译〰️:《市民社会:旧形象🧎,新观察》💅,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第3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12页➡️。
[⑤] 石国亮:《论政府管理的发展》👩🏿🦳💂🏿♀️,《天府新论》🏃🏻♂️,2010(2)。
[⑥] 转引自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70-271页。
[⑦] 陈慧荣:《国家治理与 国家建设》𓀑,《学术月刊》🙍♂️,2014(7)🧖🏽。
[⑧] 余敏江:《论统治行政的“权治”特性及其政治哲学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4)。
[⑨] [美]詹姆斯·N·罗西瑙 🧎🏻♂️➡️🕝:《没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第9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