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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自治与弱国家🕚:革命前夜的华北村政
作者:祁建民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核心提示】就村落方面来说,近代华北农村内部依然存在一些能够维护内部生活秩序的规范和习惯,具有一定自治能力🟦。但这种村落内部的自治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不能完全自行维护村落内部的生活秩序,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和裁决🧜🏿。
近代中国国民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加强🖖🏿🧝🏻。自清末以来包括整个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建设也是向这个方面发展的。但由于整个近代外患不绝、内部政局变化剧烈,地方政权建设实际并未得到认真实施🔸。学术界对民国时期乡村政权建设的评价,一般否定较多。孔飞力认为,由于晚清的地方军事化🧘🏻♂️,“土豪”掌握了乡村政权🤢;杜赞奇则认为💍,在近代中国村落精英由“保护型”向“赢利型”转变;张鸣提出近代乡村精英出现“劣化”的迹象。许多人也由此解释近代农村革命爆发的原因😜。这些观点无疑揭示出近代中国农村政权(村政)演变的一些方向性问题。
不过💊,既往研究对近代以来普通村落的实际状态往往注意不够🔋。另外,虽然一些尊龙凯时AG👨🏻🦲、人类学调查关注到普通村落,但这种以一个特定社区为对象的研究,往往对特定区域内社会与国家权力🚈、或与宏观政治运动的相互关联考虑不多。本文主要依据“满铁”惯行调查资料,对近代华北5个普通村落:北京市顺义县沙井村👱♀️、房山县吴店村🛗、天津市静海县冯家村、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山东省平原县后夏寨村的村政实际状况进行分析,试图以此描述近代村政变化的一般状态🆗👩🏼🚒。这种分析方法并非要淡化近代农村革命的必然性⛹️♂️,而恰恰是要说明发动农村革命的艰难曲折✋🏽,强调革命政党的积极作用。
国家力量与自治资源交织
近代以来这5个村落的村政变化主要表现为开支急剧增加➞。另外🎂,在村落治安🧹、教育方面🧔🏿,国家也开始将其纳入统一管理。虽然税赋增加以及由此带来村务复杂化和治安⚖️🏊🏼、教育等活动等被国家管理,但国家对村政自治建设的关注和真正投入极少,在许多方面还不得不依靠村落固有的自治资源💉。这就使近代华北村政呈现出新与旧并存、公与私交织、他治与自治相互依托的状态。
首先𓀈,警察制与乡地制并存👨🏿💼。从清末新政开始,县级政府的设置发生显著变化,在县一级设有警务局😵💫🦹♂️、工艺局和理财所等机关。但警察机构一直很小👟,所管辖的事务有限。这样县政府的公文传递🦻🏿、田赋征收仍离不开原有乡地组织。乡地制度是在清代中期里甲、保甲制度瓦解之后出现的一种乡村行政管理制度𓀓🐅。顺义县在民国年间曾准备取消乡地制度👨🏽🍳,但由于田赋征收非常不顺,只好恢复乡地制。在整个近代☘️🙅♂️,县以下的行政机关一直无法统一,一直由警察和乡地两种组织系统分别发挥机能🍨。警务分局负责治安、修路、修桥和训练等🛄;保正继续负责田赋征收等税赋事情。两者之间没有统属关系🍹。
其次,村政与宗族交织。宗族是华北村落内部社会结合的基本纽带,与村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沙井村➛,民国时期村政是由村长与数位会首共同掌握的🎲,村长个人并不能单独作出决断🍊,但村长与会首的产生方法与性质不同🦸♂️。村长作为村落行政机关的首长,是由村民推选产生,主要靠威望和能力、财力等🤹🏻。但会首与宗族有关系。在沙井村,村长任命会首时要考虑会首作为宗族代表的意义🤟🏽。后夏寨村的庄长之下是牌长,由于同族聚居,牌的范围与宗族聚居范围一致🐩,牌长即是宗族的代表🤷🏽♂️,村长与牌长共同掌握村政。
值得注意的是,自杜赞奇提出近代华北村落首领由“保护型”向“赢利型”转变的观点后👨🏻🦽,许多人认为华北近代村政的首领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实际上👨🏼🦲,发生巨大变化的只是村长一级,而与村长共同执政、掌握实权的会首集团却变化不大。顺义县1940年实行保甲制后🐃,在33个村中有26个村依然保留会首制🖇。村政的运营离不开宗族组织的合作,由此呈现出行政机构与宗族组织相互交织的局面。
最后🎐,他治与自治相互依托🏄🏿♂️。推行地方自治是清末新政以来基层政权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但直到1949年止,华北农村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地方自治体制♥︎,而是呈现为一种他治(或称官治)与自治的混同局面。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推行自治的本来目的并不真正是为了实现地方民主自治🐧,而仅仅是将其作为一种加强自身统治的手段。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在地方主要体现的县级政府在推行地方自治时并不认真,大多只是敷衍了事⏏️🙇🏽♂️。
弱自治与弱国家相互依赖
就村落方面来说,近代华北农村内部依然存在一些能够维护内部生活秩序的规范和习惯👰🏽♀️🚴🏽♀️,具有一定自治能力。但这种村落内部的自治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不能完全自行维护村落内部的生活秩序,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和裁决👨🏽🏫。另外👩🏻🦼➡️,村落本身具有一种共同的连带性🐽,这是一种消极自卫性的连带关系🧑。此外,华北农村以零散的自耕农为主🤹🏻,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最低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村民间的相互扶助。在这样长期的共同村落生活中👳🏿♂️,村落内部形成固定的集体记忆🙇🏽,具有村落内部与外部的明显区别,相互之间也形成感情上的乡亲观念🧙🏽♀️。村落的传统自治行为除共同应付来自村落外部的压力外,还通过对于村落内部轻微犯罪行为的自行处罚来维持村落的生活秩序✊🏻。
一方面🎄,近代村落虽然拥有一定自律性,但村落内部并没有较为正式的🤖、全员参加的🛹、由多数决定的民主协商😯、表决机制。松散的村落社会中仅仅由少数人作出的决定,并不具备很高的权威性,为此村落内经常产生纠纷,而这种纠纷大多在村落内无法解决🧅,要到县里由国家行政权力来仲裁➰。所以,维护村落的共同秩序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介入。另一方面🍿,国家在行使统治权力时为节约成本🚘📁,有时也希望村落内部自主管理。只要能保证税收或不出现大的刑事案件🗽🧑💼,国家权力并不会积极主动地介入村落内部事情。可见,官治与自治不是截然分开相互对立的2️⃣,而是相互补充和依存的。
近代以来的村政建设,就普通村落来说,虽然真正的自治机制没有建成🧑🏽🏭👨👩👦,但是也并没有出现村落秩序的剧烈崩溃🤾🏻,完全由土豪⚽️、恶霸掌权的局面;原有的社会秩序依然得到基本维持,村落精英基本保持连续性💤。国家权力虽然向村落延伸,但也没有将村落原有的自治资源完全摧毁,而是相互依赖,互为补充。
(作者单位✸:日本长崎县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