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责任”是指亲属关系中通过协商和互惠而建立的信任和责任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第一是有确定的边界,它是在亲属关系框架内的责任和义务关系,特殊主义的亲属关系是人们决定自己责任,定义哪些是“当做之事”或“份内之事”(proper things to do )的主要前提;第二是协商和互惠,亲属间的相互支持并不是基于需求和能力的简单交互,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关于互惠的承诺基础之上的、由社会定义的、有关家庭责任和义务方面的道德伦理以及特定的亲属关系文化,将会对最后的协商结果产生影响。“累积性责任”是指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非功利性的责任关系👩🏿💼。与“协商性责任”相同🦹🏼♂️,“累积性责任”也是亲属关系框架内的责任关系🧑🏽🏭;但是这种责任的确立不是以互惠为目的🫵🏽,也不是以协商为前提🖖,而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对亲属的支持和照顾等行为逐渐成为一种“惯习”🎅🏼,变成行动者“显而易见”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关系双方的情感因素对于责任的累积和建立是不可忽视的条件。
家庭和家族🧔🏼♂️,这是两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很少用“家庭”这个概念。古代的“家”有时指的是“户”概念下的共居家庭👨🏻✈️,有时指的是家族✳️🚣🏻♀️。一般家族都是由“房”或“房支”❔,以父系规则构建起来的,因此在研究中,一些西方学者将“夫妇式家庭”(conjugal family )与“房”的概念等同,将其作为中国家庭的基本模式🏃♂️。陈其南认为这是错误的,“房与家庭的差别⚅:一是是否包含未婚女儿,二是男嗣原则,三是从属性质(有房的地位)”🧔🏻。在他看来,无论是“夫妇式家庭”还是“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等任何类型的家庭模式都因不包含父系原则而与家族这种功能性团体“大异其趣”(陈其南🦛,1990:145-147)。与中国文化同源的日本也有一些学者用“家”一词替代家族,对家庭和家族的概念进行了区分✌🏽。他们认为“,家庭”一词反映了西方占支配地位的中产阶级家庭文化对东方的浸透,所谓“家庭”是以夫妇、亲子等特殊关系为中心成员👩🏿🔬🪗,由少数近亲在密切融洽的感情基础上��立起来的小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