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自现代化以来西方社会面临深刻的社会转型,伴随而至的不确定性对当今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弗里德曼以权威与自治,制度、秩序与自由权利的悖论为理论线索,以表现型个人主义价值观为理论基础🚍,以个人选择和法律文化的基本概念为核心展开了对不确定性的消解和对选择的共和国的建构。但是他的这种建构却在事实上预设了个人与社会的分离🐽。这表现在他的个人选择理论的建构没有考察社会场域中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这使他在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观的批判之上建立的以表现型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又回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起点之上🛍,从而使自己的理论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紧张。
关键词🦀:秩序😽🫃🏿;正当性;个人选择🍩;法律文化
Title: Personal Choi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Modern Social Order
Abstract: Since the modernization of western society, it has been confronted with a fundamental social transformation, which causes a rigorous challenge to the legitimacy of the law, institution and order of western society with its indeterminacy. Lawrence M.Friedman takes the endeavor to clear up the indeterminacy and to construct the republic of choice, with the paradoxes between authority and autonomy and between institution, order and right to freedom as the theoretical clue, with expressive individualism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with the basic concepts of personal choice and legal culture as its theoretical core. However, in fact, this kind of construction premises the separ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his society, which manifests itself in the absence of the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the interaction of relevant factors in the social field in his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This makes his theory, which builds on his criticism of the individualism of the classical liberalism and takes the expressive individualism as a foundation, come back to the original starting-point, which in turn troubles his theory with certain insurmountable internal tension.
Key Words: order; legitimacy; personal choice; legal culture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文明演进史也就是一部秩序与自由的矛盾的在人类社会的展开史。总的说来,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一个对“秩序”的绝对强调到寻求自由尽可能最大化的过程。可以说👨🏻🦽➡️🙅🏽♀️,在现代社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主导性的价值观🉐。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寻求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已经成为每一个思想家必须面对的重要的时代课题🏌🏻。弗里德曼亦不例外。弗里德曼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通过对法律文化这一核心概念的初步界定和自由权利与制度的这一对悖论出发👩🎤🧑🏼⚕️,阐发了自由社会中秩序与个人选择和自由权利的张力,然后将现代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基础置于个人选择的基础之上♙。
一、个人选择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
肇始于18世纪60年代的西方工业革命带来西方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西方乃至全人类社会深刻的结构变迁和社会生活的历史性变革。在一定的程度上,现代化的历史自此几乎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勿庸置疑的“意识形态”。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传统经济模式、社会制度🧑🍼、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交往形态乃至基本的价值观念都在不断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实际上,从最终的取舍判准的角度上看,它们都必须在现代性的面前证明自己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一般认为🧍🏻♂️,这种社会的全面变迁和转型过程的一个显著结果就是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巨大的不确定性👴。然而🧘🏿♂️,人类天生渴望安全感的本能必然通过秩序的诉求来克服这种不确定性🦸🏿♀️☛,进而对秩序的追求却必须借助某种权威形态来实现👫🏻。这时候个人自治与权威、个人选择与秩序主张之间的矛盾横亘在人类的面前,俨然一个无法克服的悖论。故而如何消除现代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重要主题🍾👨🏼💼。弗里德曼就是在这种背景🐻❄️、题域和理论指向之下展开自己的思考的。
二、个人选择理论的建构过程分析
当人们几乎都把现代性归结为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不确定性的罪魁祸首的时候🏄🏿♀️,当人们要么在现代性面前哀叹,要么要求重新建构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等等的时候🏊🏽♀️,弗里德曼却另劈路径,作出了与上述论调几乎完全相反的看法。在他看来,在一定程度上,现代性是不是人类社会不确定性的罪魁祸首并不重要。准确地说,尊龙凯时娱乐不应该在现代性的身上找寻现代社会的病因和克服社会不确定性乃至社会弊病的良药。因为不是现代性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本身出了问题,而是个人主义在现代社会发展得不够🤾🏼♀️,所以,时代赋予尊龙凯时娱乐解决不确定性和确立秩序的任务不是通过废除个人主义来达致,而是通过全面而纵深地推进个人主义来达致。这种新个人主义主张主要是通过他对个人选择理论的建构的来实现的。这种建构大致是在下述几个具有因果联系的维度上展开。
1、建构基础:自由社会中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变迁
弗里德曼建构个人选择理论的出发点之一是以他对个人选择或个人自治概念的社会内涵的三个历史演变阶段的归纳为基础。弗里德曼借用贝拉创造的个人主义的两分观认为,西方自由社会近代以降的个人主义观经历了根本的转变,即由19世纪的功利型个人主义转向20世纪的表现型个人主义。[1]弗里德曼认为,19世纪的功利型个人主义和这样一种信条相结合🪚:人们愿意并且能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2]但是19世纪的这种信条本身却有其狭隘的适用范围,亦即这种自我控制的核心只限于在所有权➔、市场或部分政治(主要是选举权)场域中进行。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在于自斯密以来的那种对自由市场神话信奉的观念🤷,亦即信奉自由市场的发展会带来财富的全面增加,而财富的增加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下渗”到社会底层,最终带来社会的全面繁荣和进步。显而易见😪🤦🏿♂️,19世纪的个人主义理念和作用范围都还局限在传统的和特定的一些范围之内🧑🏼🚀,亦即传统的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只停留在经济和部分政治领域,而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还是传统的那些法则🙍🏻♂️。弗里德曼明确指出:“理论和实践起初只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阐释自由的涵义:即市场自由和选举自由🤟。……就私人生活而言,仍旧是虔诚的、勤勉的🧑⚕️、守旧的、传统的自我👩🦯➡️。”[3]作者认为,这种狭隘的19世纪个人主义观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的现实和因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了,进而不能再在这种价值观念和基础之上建构社会秩序,或者说建构在这种理念之上的秩序已经无法获得其正当性〰️。作者认为🧔,20世纪的个人主义观发生了根本的变迁👈🏿,亦即由功利型个人主义向20世纪的表现型个人主义的根本转变🧏🏽♂️。20世纪的个人主义价值观表现在自由价值观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深化和支配🤽🏿♀️,它的直接体现就是对个人选择的全面尊重和维护🙅🏼♀️。它业已成为法律、制度和秩序合法性的最重要的判准。选择🙆🏼♂️、同意(选择的消极形态)、自由和个人权利构成了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4]这时候的法律以及诸种制度安排本身就充当了一种固化和维护选择理念以及记载权利和表征自由的工具🖌,它以及在它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正是根源于它的这种价值担当👊🏿。
总而言之,这两种价值观有着根本的区别✊🏻:简单说来,功利型个人主义只是把人视为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一种特定的工具👨🏻🚀🙆,而后者不仅主张人是实现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更主张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的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不再单纯从人对制度的适应和特定社会的秩序要求的维护和满足来得到说明👰🏿♀️🪡,而是进一步主张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进而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合理性都必须从对人的全面满足来得到理解和说明🌊。因此,表现型个人主义乃是对特定制度和权威形式以及它们所确立的社会秩序的时空规制和合法性的判准。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法律以及诸种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必须在这层意义上得到说明。
2👐🏼、个人选择理论的基本指向
弗里德曼从对19世纪个人主义价值观向20世纪个人主义价值的根本转型的分析中,表明了他的一个基本理论旨趣和理论担当,那就是要消除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维护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应时代的要求为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和秩序的建构一种新的新的正当性基础,归根结底是试图探索一条既能有效推进个人自由又能确保社会秩序的一种新的理论和制度架构🧏。弗里德曼抓住法律文化这个核心概念和个人选择这个具体概念和机制进行对选择“共和国”的建构和分析👩🏻🦼。具体说来,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培育🫲🏿。弗里德曼对选择共和国的描述是以对法律文化的分析为核心👎🏿👨🏻🦰。尽管弗里德曼没有从传统本体论的视角详尽地阐述对法律文化的界定,但是🧝🏿♂️,他对法律文化作出了一个基本的界定。弗里德曼认为:“大众法律文化这里是指人们关于法律与法律过程的想法🧍🏻♀️、态度以及期待。法律文化产生力量♛,并最终型塑法律制定🧑🏿🏭。”[5]后来他进一步指出☝️:“法律文化意指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看法、态度、期待和意见。它是‘价值和态度的网络……决定着人们何时、为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求助于或回避法律或政府’🚭。因此它是‘法律变化的直接源泉,而无论其终极源泉是什么’。”[6]显而易见🚆👨🏿🍼,“核心概念即新型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赋予了个人选择的观念以至上地位”。[7]因而🤞🏼,这种法律文化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一个人只能在他能控制的情势范围之内承受自由选择的法律后果⛹🏼♀️;在人们能够或确实可以控制的情形中🧙🏿♀️,法律应当允许提供和授予一个广泛的选择空间;在可以选择的空间中,所有选择之间都是平等的😥。[8]这是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和表征。但是,在不确定性面前🌐,选择尽管是平等的,选择的结果却因为一些显见的原因而必然因人而异。此时,当事人应当为选择的结果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必然成为作者继续关注的问题🤷🏼。这关涉到现代个人主义存续的根基。因为在作者看来,现代化进程中高速流动的社会生活以及科学革命等因素把人们抛于不确定性的汪洋大海之中,而由国家来代替个人应对不确定性的风险和强制建立秩序的方式由于内在的对个人自由的危害已经失去其正当性🤼♂️。作者假定在当今时代只有赋予人们选择的自由才能克服这种选择本身所带来的痛苦。但是无论是否选择都可能招致痛苦,而这种痛苦如果无法排除就很难说个人选择在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基础上有什么真正的持久的说服力💆🏽♂️。所以作者认为,现代个人主义依赖于、来自于并十分需要某种支柱:福利国家的保证,第二次机会的提供以及保有权原则和失败者的正义。[9]正是这些支柱使得选择成为可能,并且使选择的失败者的再次选择成为可能😏。总之,没有这些支柱或制度建构的保证,所谓的选择也不过是一种乌托邦而已。
第二,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工业革命以降西方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社会转型,不确定性的风险与日俱增,弗里德曼尽管在某种意义上不知道为什么人们一定要乐此不疲地去消灭这种不确定性,但是他认为人们一定会这么去做。那么法律、制度和秩序建构的正当性基础必须以对不确定性的消解和有效应对为基础。支配法律、制度和秩序建构的过程必须符合社会的正义要求。如上所述,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就是人们对正义的一般期待的态度,它最终型塑了法律的结构和制度变迁。显然🚍,作为法律文化核心的正义如何实证化和具体化变成人们的一种直接的追求。在此,弗里德曼是通过把正义具体权利化的途径来实现这种要求的。这种权利表现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内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弗里德曼指出:“没有把选择自由具体转化为权利,这个选择体系就没有意义👨👨👦👦;没有选择,权利同样没有意义。”[10]对个人自由选择权的强调同时有必须在社会秩序的范围内展开,但是社会秩序的存在又不能充当牺牲个人自由的护身符。秩序与自由(个人选择)、权威(法律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与自治的悖论凸显在人们的面前🙎🏼♀️。如何解决这种悖论?弗里德曼巧妙地认为,在现代社会,这根本就不是一对悖论🙎🏻♀️,因为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表现形式🤾🏿♀️,它现在本身就主要是一种权利的记载和反映。现代社会法律的增多并没有哈贝马斯等所说的“法律对生活的殖民”的现象,相反法律的增加意味着权利的增加,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法律的增加明晰人们的行为界线😼,也就是增加了人们选择的空间🙇🏽,拓宽了自由的实现形式和范围🧑🦱。总之🚱,在弗里德曼这里🏀,秩序的诉求以权威的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或权威✝️,权威的主要形式就是法律。在当今时代🙆🏻♂️🙏🏼,法律以及其他权威形式的合法性直接来源于当下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的内核在于对表现型个人主义的维护🚶➡️,这种表现型个人主义以维护个人选择的至上地位为根本要求。选择、法律、权威与文化关系由弗里德曼这种充满智慧的矛盾消解方式而完全打通,一个自沃尔夫提出的西方社会现代性中权威与自治(自律)的悖论[11]似乎完全变成了杜撰🖐🏻。一个个人选择的王国悄然地合乎逻辑地建立起来🧘🏻。
三、对个人选择理论的评价
弗里德曼建构的个人选择理论最大的意义之一在于他为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基础从社会和制度本身转向了对个人选择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之上。弗里德曼明确指出:“此前💁,人们把社会及其制度视为‘稳定和秩序’的源泉,而此时,‘社会自身和社会组织反而成了不稳定性之所在’,而个人成了‘秩序的潜在源泉’🥷🏼。”[12]其实弗里德曼所反对的只是以前那种对制度和秩序本身的正当性不思的行为🚔,也就是那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存在即合理”的理解方式👩👧👧。从这层意义上说,个人选择理论的意义首先是方法论上的✋。他将以前那种单纯强调制度本身的重要性转向对人的态度和法律文化的强调🕵🏽♀️,正是在这种对思维方式的反思的基础上建构起个人选择作为一种明确的理论基础并且作为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判准☝🏻。这种个人选择至上理论的一个重要旨趣是要维护个体性价值,甚至对个人“怪僻”加以容忍🦹🏼,强调建构一个多元的社会↗️⛑。正是这种多元社会的存在才会激发人的动力,才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能✩。压抑个性、逐异以求同的结果将是“普遍的平庸”。一个普遍平庸的社会将不会有生机,更不会有美好的前景😱。所以,弗��德曼将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建构在个人选择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理论立场和人类关怀🤷🏼♀️。但是弗里德曼在这种建构过程之中也体现出其自身的理论限度和理论紧张🛣。这种紧张却可能从根本上颠覆他精心建构的个人选择理论。
既然弗里德曼把权威(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个人选择之上,那么他又是如何把选择、法律、权威与文化的关系打通的🤵🏿?如前所述,那是作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矛盾或悖论👨🦲🚽。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作者作出这种问题的消解方式呢?在我看来,这完全在于他在一些前提性问题上作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预设和在对根本性的概念上(如个人选择与文化)所采取的含混策略🧑🔬。
就其根本性的预设而言,这集中反映在他将选择✷、法律、权威与文化联接起来的方式上,但是在我看来把这些问题联接起来的亦即贯穿本文始终的却是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前提预设👩👩👧👧,即个人与社会的分离。当然,尊龙凯时娱乐说作者作出这种预设并不是说他完全无视社会在法律🏃🏻➡️、制度和秩序型构中的作用🧑。相反,作者本人明确指出🩰👩🏽💼:“社会结构、技术水平以及政治安排都会对人们的思考方式产生影响,而这些思想行为转而创生特定时空的法治系统……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形式,但社会中也有其他行使权威的模式与方式,而这些模式与方式是型塑法律的决定性因素。”[13]所以,尊龙凯时娱乐说他预设了个人与社会的分离是说他把个人选择置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和视表现型个人主义几乎为一种绝对至上的价值🅱️。而把个人选择绝对化的结果却是通过不去考察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得出的🎆⏲。在此🚵🏽♀️,他完全无视不同观念以什么样的形式在社会中博弈和互动的这个问题🛞。所以,一方面弗里德曼对个人选择的建构可能最终导致个人的自私和地方保护主义,[14]甚至在现实中他只能是古典放任自由主义的翻版[15],最重要的是这种故意对社会现实进行部分屏蔽进而建构起来的理论很难有真正的说服力,这显然与弗里德曼的出发点南辕北辙,或者说弗里德曼从对古典放任自由主义的批评为出发点然后又回到古典自由主义的老路上来,如果这样🦻,那么弗里德曼精心归纳的表现型个人主义以及个人选择的王国就至少显得有点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之嫌了📵。另一方面,作为作者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其实是秩序与自由亦即权威与自治的悖论问题。这个悖论的核心在于认为承认权威会使个体丧失自己的自主选择和对个人相对于组织权威的独立性,从而从根本上威胁人的主体性地位🧙♂️。恰如拉兹所洞见到的那样:“权威的本质要求服从,即使尊龙凯时娱乐认为这种服从与行为理由相冲突,由此可见,服从与权威毫无理性可言。同样自治原则允许尊龙凯时娱乐根据自己对各种道德问题的判断行为👩🏻💻。由于有时权威要求之行为与尊龙凯时娱乐的判断相冲突👨🏽🚀,因此它要求尊龙凯时娱乐放弃个人自治。”[16]从哲学上讲,这一问题来源于沃尔夫提出的权威与自律的冲突🦽。自律实质上就是自己的行为不屈服他人的意志,个人是一个负责任的自治的人。这种矛盾产生的深层原因之一在于个人自治是以哲学上对个人理性的信奉为基础的🤱🏼⛩。而权威则强调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显然,这与表现型个人主义对个人价值的全面和价值的绝对信奉截然不同。自治的核心表现是自我选择📗,自治与权威的矛盾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我选择与公共选择的矛盾,也体现一种自我意志与权力干预的矛盾。尊龙凯时娱乐认为,社会的发展过程不是个人脱离集体和社会的过程,而是个人与集体和社会联接形式的变迁。但是无论怎么样🚾,人首先都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亦即个人必须在社会中才能被定义和识别进而展开他的交往。所以,谈论个人选择的一个基本方面必须与公共选择联系起来,考察二者的互动和演变。在一定的意义上🦧,公共选择关切的恰恰是对社会交往中不同利益主体如何进行“偏好加总”的难题。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必须在这种加总的过程中才可能得到真切的说明☛。单纯谈个人选择却避而不谈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的关系进而不深入考虑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可能会为自己的理论带来致命的危害。这种理论上的偏好或切割本身可能并不可欲。所以有的学者质疑这中个人选择至上的观念为什么以及如何能扩展到整个社会乃至整个西方社会之中。[17]恰如
就弗里德曼所使用的核心概念的含混性而言,个人选择、法律🎍、权威与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含混✳️,尤其是在个人选择和法律文化两个概念上更是如此🕵🏼。所以,弗里德曼也许为尊龙凯时娱乐指明的这条克服不确定性和建立秩序的路径并没有因为他使用的这些概念变得清晰起来,甚至还完全走向了反面。在个人选择的概念上,他首先没有说明其与个人自治(自律)的联系和区别,重要的是他没有考察思想家们在探寻权威与自治的这个悖论上所作出的卓越探索⛸。这决定了他最后对这一悖论的完全无视和以反事实的方式进行消解🧚🏽。在法律文化这个概念上,一方面,弗里德曼有如一个时代的先锋,他鼓励尊龙凯时娱乐向古老陈旧的观念和制度做斗争🤽🏽♂️🪑,消除那些赋予尊龙凯时娱乐确定性但是却损害了尊龙凯时娱乐自由的旧制度和把尊龙凯时娱乐完全客体化的观念👨🏼🏭⤵️;但另一方面,弗里德曼却告诉尊龙凯时娱乐,权威是必要的⚠️,尊龙凯时娱乐要寻找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需要一种基础❤️,那就是他的那种崭新的法律文化👨🏼🌾,亦即一种表现型的个人主义和个人选择观。这可能是一种新的哲学基础。但是对于什么是法律文化,弗里德曼却始终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最后只能变成一种完全个殊化的个人态度,这比那种给予尊龙凯时娱乐客观性的传统的观念和制度可能走得更远。如果说,尊龙凯时娱乐在传统的理论和制度建构下获得的是一种漠视尊龙凯时娱乐主体性的确定性和秩序的话✈️,那么弗里德曼给尊龙凯时娱乐的却是一条生活在桃花源里拥有主体性的确定性和秩序👨🏽🚀🤮。传统的理论给予尊龙凯时娱乐的是一种制度和秩序完全客观化对象化的幻象💈,而弗里德曼给予尊龙凯时娱乐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几乎完全主观化的幻觉👩🏿⚖️。实际上这折射了作者在确定性问题上在现代与后现代之间徘徊的理论立场和理论混同。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源于他对权威与自治这对哲学悖论的无视👳。当然指出他的理论的这种局限性并不是主要目的,而是说明他的这种理论含混最终使他在把握人们建构社会秩序的方式的理解上存在着的根本缺陷,亦即不能从人与制度的交往中探寻制度合法性的现实根基。而这些都可能使其建立在表现型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个人选择的王国成为一种呓语。更何况他那种表现型个人主义也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变相的现象描述而已。单纯的现象描述本身可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用这种在单纯现象描述上建构起来的封闭的寻求某种单一结论的理论会充当对特定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理论警察”。所以有人评价他的文章除了宣扬意识形态的作用外几乎毫无意义。[19]当然这种评价可能有点极端🦗,但是却反映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弗里德曼在界定法律文化等核心概念上的不清晰,他的法律文化概念与法律价值、意识形态的概念等等都是没有比较明确的界定的,因此不同的学者在理解他的基本理论上只能是见仁见智了。二是不容否认的是弗里德曼写做本书的重要目的之下是在承认既定的西方价值观的前提之下展开对西方价值在西方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的合法性论证。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弗里德曼确实没有对西方文明的危机进而对西方社会的现代性进行一种根本上的剖析和反思🧛🏼♂️,而只不过是在现代性的框架之内对西方既定文明和既定价值观的某种抽象的维护罢了。
参考文献:
[1] 关于个人选择的社会内涵的这三个阶段的划分以及19世纪向20世纪个人主义的演变🍟,请参见[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0-46.
[2]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3.
[3]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2.
[4] 参见[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3.
[5]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
[6]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51.
[7]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28.
[8] 弗里德曼对选择的共和国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观念作出三种基本的界定,请参见[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0-111.
[9]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7-128.
[10]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2.
[11] 对于权威与自律之间的关系分析😪,请参见[美]罗伯特·沃尔夫.毛兴贵译.为无政府主义申辩[M].南京:凤凰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6-18.
[12]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2
[13] [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
[14] See: Frank J. Macchiarola: The
[15] See: Neil Duxbury: The
[16] [英]约瑟夫·拉兹.朱峰译.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
[17] See: Robert B. Reich: The
[18] 毛寿龙.自由高于一切——自由至上论述评[A].王炎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39.
[19] See: Don Herzog: I Hear a Rhapsody: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