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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
熊秉元
原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内容摘要]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于规范式思维和后果式思维🧑🏿🍳。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朱苏力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可以说踏出了第一步🧙🏻♀️;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必要时应当让证据来说话,在后果中权衡价值和利益得失👨🏽⚖️。
[关键词]社科法学 教义法学 规范式思维 后果式思维
一🤹♀️、缘起
2014年5月31日和6月1日,在武汉有一场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与社会科学》合办。在法学的发展史上,这两天的会议说不定将会留下鸿爪!由主办单位🦹🏻♀️,就可以略知一二🧘🏽♀️:中南政法🏧,是传统政法的“五岳”之一;《法学研究》,是法学期刊的第一品牌;《法律与社会科学》,由社会科学探讨法学🧙🏽,刚被收入CSSCI数据库不久。两天会议,群贤毕至;论文集厚达四百多页,我有幸先睹为快。其中🙋♀️,朱苏力的《回望与前瞻》一文🍳,可以说是点睛之作。十余年前,他发表一篇文章🤞🏃🏻➡️,指明传统法学的缺失🧗🏿,认为必须向社会科学汲取养分🥦。文章甫一发表,立刻引发持续讨论🙆🏽🧖🏽。十余年后⌛️,“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已经是专业用语。朱苏力回顾过去,检视当下🩴,瞻望未来🧑🏿。行家出手,论述有据✍🏿,观察入微,令人击节!〔1〕然而,朱苏力的美文也引发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斟酌:虽然教义法学有诸多缺失🍱,可是无论中外,都还是法学界的主流。为什么?〔2〕相对于教义法学🐢,社会科学法学(lawandsocialsciences)似乎是替代方案。然而🙁𓀉,社科法学的身影却模糊不明;如果高举社科法学大纛的掌门人,都不能界定清楚,其他的人又该如何是好📢?还有🤷🏽♀️,大陆法学界,目前似乎是群雄并起;一旦尘埃落地🦶🏽,又将会是何种局面?对这三个问题,本文将一一叙明💧。
二、就远取譬
对一般读者而言🧑🚒,可能无从领略教义/社科法学的分别。因此,由一个广为人知的参考坐标开始👨👩👦,可能较好🚴🏽♀️。哈佛大学桑德尔(Sandel)的开放课程和畅销书——正义——几乎家喻户晓🤛🏼。他提到两个情境💞,问大家如何取舍:首先,一列火车疾驶向前,不远处有一分叉口👩🦼,往右有五个人在铁轨上工作,浑然不觉;往左𓀜,铁轨上有一个人🙏。那么,如果自己是火车驾驶🐷𓀄,会往左或往右?第二个情境,自己站在桥上🤜,铁轨就在桥下;自己身旁有个胖子🚣🏼,把胖子推下🦐,可以挡住疾驶而至的火车,救铁轨上的五个人🪧。那么,自己将如何抉择,是不是牺牲一个人救五个人🤷🏿?桑氏接着介绍在抉择时的两种判断方式💠:规范式思维(categoricalreasoning)和后果式思维(consequentialistreasoning)。哲学上看,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这是规范式思维🚴🏿♀️。根据结果是好或是坏取舍,是后果式思维🪳。桑氏指出🦜,社会上的多数人,是根据规范式思维自处👱🏼♂️。为了达到目的(结果),不择手段,这是结果式思维👨🦽。只考虑对错👉🏼,不计后果,是规范式思维🚿。因此,由道德哲学的角度,显然规范式思维要高于结果式思维🤹🏿🧐。
然而,桑氏没有进一步追问,这两种思维方式到底由何而来;彼此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其实道理很简单🦁,一点就明。在人类长期的演化过程中,面对大自然的考验,要趋福避祸🦹🏼♂️,设法生存和繁衍🙌🏽。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累积☎️,知道有些行为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譬如🪷👩🏼💼,雷电交加🦸,在旷野里行走——会逐渐被归类为“不好的”行为。因此♛,结果式思维,其实是规范式思维的基础;规范式思维𓀅,等于是结果式思维的简写或速记(short-hand)🐵🌈。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境下,不需要再思索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根据情境的类别——各种规范——就可以应付裕如😉🙎🏼♀️。规范式思维,降低了思维和行动的成本,有助于人类的存活和繁衍。好坏是非善恶对错的规范(价值判断),不是凭空而来,而是演化过程所归纳提炼出的结晶。偷东西是“不好的”,因为长此以往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行有余力)帮助人是“好的”,是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带来好的“结果”👩🏼🌾!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传统法学里所依恃的各种教义(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刑法的正当防卫原则等),不是凭空出现🫴,而是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归纳而出,因为会带来较好的“结果”。因此🧑🏿🎓,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一般人生活,不会每次都追根究底👨🏽🚒,以结果式思维来因应🏊🏼♀️;同样的,均衡状态的法学,也不会完全是社科法学。
教义(doctrines)🥾,是思维已经简化的速记,除非碰到特殊情境,无须每次检验这些教义👩🏻🦽➡️。社科是教义的基础,教义是社科的速记💮。两者相辅相成,但有先后本末之分🏢。社科法学👩🏽🏭,是在了解社会的基础上🧑🏼💼,设计(方法)及操作法律(解释);教义法学🙎🏽♀️,是在诉诸权威的基础上☞,设计和操作法律。即使不了解社会,有参考坐标(历来权威、个人经验)🚴🏽♂️,一样可以运作。社科法学的好处,是为法学提供更扎实的基础(知其所以然),更容易因应社会变化及新生事物。教义法学的知识与技术性👩🦼,是社科法学不具备但操作法律所必需的🧑🏻🏫。较好的组合是先修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再修部门法👸🏽。以社会科学的知识为基础🙅🏼,学习成本大幅降低;而后,作为背景知识,逐渐改变教义法学的内涵👨🏼🏭,取代一部分论述🧹,调整论述💄👩🏿🏭。
当然,有两点涵义值得注意。其一,由教义出发🙅🏼♂️🏄🏻♂️,成本较低🫵;久而久之,自然是教义法学当道🦕。无论中外,几个世纪以来教义法学大行其道、历久而弥新,是最好的证据。其二,就像规范式思维(以好坏是非等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一样,时间一久,变成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春夏秋冬年复一年,只要依循旧习就可以安然度日。在21世纪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生化、金融等),教义法学便捉襟见肘、左支右绌。当规范式思维不足恃时🧑🏼⚖️🔯,要回到结果式思维上斟酌———面对新生事物🍹,如何取舍才(可能)带来好的结果🍧。同样的道理🏋🏻,当教义法学面对考验时,最好究其精微👩🏻🦼➡️,在社科法学中琢磨究竟👃🏻。事实上😨,社科法学念兹在兹的方法论,不需要外而求之;而且,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其实就在朱苏力多年来翻译引介的经典里!
三、就在眼前
波斯纳(RichardPosner)大学时主修英文🙄,而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表现优异🏊🏻♀️,是《哈佛法律评论》的主编。法学院第一名毕业后,先到斯坦福大学任教,因缘际会接触经济学👌🏼,惊艳于经济分析🌃,因此🤜🏻,转往芝加哥大学这个经济学重镇🕵️,担任法学院讲座教授,边教边学经济分析,也认识了贝克(G.Becker)和史蒂格勒(G.Stigler)等诺贝尔奖级经济学家⚪️。天资聪慧加上努力过人💬,他很快就掌握经济分析的精髓🧑🏿⚖️,而后回过头来,重新检验他所熟悉📛、有高贵悠久传统的法学。后出任联邦第七区域法院法官𓀕,著作等身👨🦼,是公认的法学界权威。
他在1981年把多篇论文集结成一书,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EconomicsofJustice)。第六🐉、七这两章的章名🥈,提纲挈领地揭示了他的方法论:第六章是“论初民社会”(ATheoryofPrimitiveSociety)🥺,第七章是“初民社会法律的经济学理论”(TheEconomicTheoryofPrimitiveLaw)。对于原始初民社会,他先提出一个整体性的架构;而后,再根据这种体会(理论),进一步探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先有理论🧫,再分析法律🌸。〔3〕
抽象来看,对于原始社会的各种人类学材料,波氏能提出理论架构,正表示他依恃了另一个层次更高的理论🦹🏻♀️。也就是🧚🏼♀️,对于人类行为,他的理论能一以贯之🦣:既可以分析当代社会的现象∕法律🍹,也可以分析初民社会的现象∕法律💺。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社会现象的样貌容或不同,本质上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掌握了人类行为的特质🧄,等于是掌握了解读法律的一把**。
以图形表示,波氏的方法论可以利用图1来呈现。第一步🏉,先对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能有理论架构来解释。第二步,基于这个解释大环境的一般性理论,再进一步分析社会的局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
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律现象。
波氏理论的脉络一清二楚;而且🕎,根据这种结构,可以探究其他的问题。由此也可见,好的理论至少有两点特色:(1)观念上简单明确🧝🏼,对现实社会有解释力,甚至可以跨越时空;(2)以简驭繁,应用范围广。而且,对于法学而言🤸🏽,波斯纳的理论有很重要的启示:一方面,有了理论🚒,可以帮助回答“为什么”;学子除了知其然(法律条文)之外👃🏿,还可以知其所以然。而且,毋庸外而求之于专家学者👩🏼,自己就可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另一方面,理论的作用,是对于社会现象,能提出合于因果关系的解释👉🏻🫷。波氏的理论,能解释原始部落的律法🏞,显然,他的理论不会受限于部门之别。原始社会有律法,而没有部门法;这也正意味着➜,部门法的分门别类,是一种人为的框架。好的理论能透视各个领域👈,捕捉彼此的共同性。
四、让证据说话
社科法学的学习成本较低⚉,付出起始成本之后,能一以贯之;教义法学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容易捉襟见肘,词穷无语🧑🍳。两者之间👴,类似“原理”(principles)和“操作手册”(manual)之分。
借着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可以反映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差别。在多所高校演讲时,我会请问在座的听众:“果子落入邻人土地,属于果树主人所有⤴️,还是属于邻人所有☝️?”屡试不爽,几乎绝大多数的人都(透过举手)表示🧔:应该属于主人所有。在西安一所著名高校里,在场约有三百位听众,包括多位法学院教授;结果😷,“全部”举手支持主人所有👩🚀👩❤️💋👩,除了一位坐在第一排、读本科一年级的小女生!教义法学的逻辑直截了当: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虽然落入邻地,还是应该属于果树主人所有🙇🏻。然而,让证据来说话☠️,这种情形虽然很少见⏫,但是在罗马法和德国民法里明确规定:果子落入邻地,属于邻人所有!
由社科法学的角度着眼,理由其实很简单:如果属于主人所有,主人要进入邻人土地,侵犯隐私;如果迟迟不拣,造成邻人困扰👨🏼✈️✤;如果彼此都种同样果树,(司法体系)辨认困难;当果树延伸接近邻地时✌🏿,主人没有意愿修剪枝桠。相反的🌖,如果属于邻人所有,没有侵犯隐私的问题🎄,不会有应用管理的问题,不会把司法体系卷入;果树主人会主动修剪枝桠,防患于未然!因此,对于这个简单的问题,教义法学会直接诉诸“自然孳息”这个原则🏊🏻。相形之下👨🏻🏫,社科法学清楚地意识到𓀇: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这是一种价值;但是,“落入邻地”带进了新的因素🕺🏻。在天平的两边👨⚕️,“自然孳息”要和其他的价值权衡比较♥️;如何取舍🥯,自然是着眼于长远——当时间拉长💬,哪一种做法(法律规定),可以带来较好的“结果”?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的对照🚿,一目了然。
五、今日之约
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前景,将会是何种情况呢♣︎?前者会不会逐渐取代后者,就像奥运跳高一样🏭,剪刀式被腹滚式取代😈,再被背仰式取代🤞🏼🕵🏽♀️,从此背仰式一统江湖,定跳高于一尊?
由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的相对关系,或许有更为平实的拿捏。规范式思维是由结果式思维衍生而出,因为可以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所以成为一般人行为中的重要依恃🫱🏻👷🏼♂️。但是,由社会科学了解两者之间的相对关系之后🎮,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可以更有效地运用两者🧇;长期来看,有助于提升决策的质量🕺🏼。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约略也将是如此🛌🏿。后者不会完全取代前者🏔,因为前者日常操作的成本较低。但是🦚,了解两者的关系,对法学有更完整而深入的掌握;在面对变动不居、日新月异的环境🤟🏿👰♂️,可以从容因应🕵🏻♂️、论述有据。
这种观察,对于朱苏力和他的社科法学同侪们,也许有几点启示👱🏼♀️。首先,朱苏力指明教义法学的缺失✷🤿,并且提出社科法学的方向⚄,对于法学界大有贡献。然而🤽🏿♂️,持平而论🧑🏻🎨,他的振聋发聩只做了一半。他和同侪们🧏🏽♂️👩🦲,一直没有找到社科法学的方法论💂🏼♀️,以有效帮助教义法学。如果以波斯纳为例(为师)🈯️👨🏽,哈佛法学院第一名毕业的正黄旗🤞🏼,潜心经济分析几年🧜🏼♀️👨🏻🏫,从此一以贯之。以经济分析为主轴,斟酌损益🦹🏼♀️➿,再回头处理法学问题,结果大放异彩👫🏻,无入而不自得。“十年一觉扬州梦”🦸🏻♀️,难道十年过后🙆♀️,朱苏力和他的同侪还是停留在批判教义法学的层次上吗?其次,朱苏力和“社科法学连线”的伙伴们🧏🏿♂️,几乎全都是在法学院里任职;也就是,几乎都是受教义法学训练的科班出身🐞。他们意识到教义法学的问题,想为法寻找出路;然而🧑🎓,却只是在法学院的九仞高墙里踯躅徘徊。为什么不打开大门,和社会科学正面接触、汲取养分?特别是,由浙江大学史晋川教授和山东大学黄少安教授推动,《中国法经济论坛》已经连续举办十余年👧🏼;在2014年投稿近百篇的论文里,有近三分之一是来自于法学院/法律学者。因此✋🏿,与其在法学院里论对社会科学,为什么不到法学院外,和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研究者,论对社会科学?〔4〕
一言以蔽之⏲,朱苏力可以说只踏出了第一步👩👧,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而不是满足于一个笼统的“社科法学”而已👌🏽!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之后,才能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第三步,终极的挑战🧘🏻♂️,是能以华人社会的法学问题为题材🧑💼,对“大陆法系法学”乃至于包含英美法系法学的“法律帝国”,增添智慧,作出根本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法教义学☄️,是由各种教义(legaldoctrines)探讨法律问题。用“教义法学”(doctrinalanalysisoflaw),可能比“法教义学”更适合;而且,刚好可以和“社科法学”对称及呼应☹️。
〔2〕1960年法经济学出现以前,教义法学已经存在数百年;之后⤴️,即使经济学者进驻法学院,依然有相当比例的法学院💴,几乎完全不受影响;半个世纪过后,主流还是教义法学,为什么?
〔3〕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s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律现象。
〔4〕在法学院外,对法学有新的探讨🚋,有好的分析工具👩🏽🎨,即法经济学。可惜,在法学院外彼此呼应,却不能真正走进法学院的数仞官墙🧑🏿🦱,发挥釜底抽薪、从根救起的功能。两边都走了一大半,但却没有跨出另一大步➞,接触真正的目标群体。结果,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里🙎🏻♀️,偶尔发出微弱的声响。起伏过后,如空谷足音,回响稍纵即逝。由可喜可贺,到可叹可泣!
作者:熊秉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