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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异地执行遭暴力抗法🚴🏿,并非荆门独有。《新京报》3月31日报道,江苏省仪征市法院干警1月29日在山东省莱芜市依法对案件诉讼保全时,1名法官遭到被告方有组织挟持🚴♀️。在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下🫳🏼,遭遇非法拘禁14个小时的法官才重获人身自由🏌️♂️,但绑架者至今没受到法律追究🥧。
从暴力抗法的后续调查困难重重🥉🛴,就可看出异地执行的现实困境。“荆门事件”令舆论为之大哗👩🏻🦼➡️,最高法也在督促湖北方面尽快侦破案件👅,但调查仍然步履蹒跚。“莱芜事件”虽有“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但非法拘禁法官的责任人,至今依然未受法律追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面对暴力抗法的强制行为👨🏻🦼➡️,似乎呈疲软之态🍱。如果追根溯源,似乎从暴力抵抗异地法官执行的一开始,施暴者就在“捍卫地方利益”的潜意识中,获得了实施暴力的某种正当性🧑🏿🦰。更可怕的是,对这种施暴的正当性,或是可宽容性🔧,一些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态度暧昧🚴。
所以,当肖扬近日强调要“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人们也很为异地审理之后的异地执行而担忧👩🏻🦽➡️。异地审理固然有利于法官排除干扰独立判案🤷👉🏻,但异地法院所做出的那一张张彰显了独立精神的判决↘️,拿到案件的发生地执行时效果会如何呢🤷🏼♂️?诉讼的结果并非仅仅为了发布裁判文书,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否有效执行不但关乎司法公正的达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维系📂,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暴力抵抗异地执行一再上演时,还能否在异地审判中得到公平与正义🍝,恐怕会让不少人担心🪚🥿。
也因此🫛,更需要检视“异地执行”本身的制度缺憾。通常而言,司法权的核心在于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当事人的纷争依“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执行权在理论上或可划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但其本质仍属行政权。如刑事裁判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便都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承担。然而,在刑事司法上已得到较好践行的“审执分立”🏪,在民事司法上却一直难以获得认同。
一个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刑事司法基本没有“执行之难”🍙。于刑事审判之后,被告人被判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判入监的转送劳改👴🏻,鲜有“暴力抗法”现象。而于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而言,一些地方政府手段谙熟👨🏼🎤,再“难”的执行也能迎难而上。既然在法院系统内进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已被事实证明问题较多👨❤️👨,为什么不可以在更宽广的视野下,重新调配执行权✋🏻?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并非不可分离。如果在制度设计中将执行裁判权保留在法院系统内,而将执行实施权交还给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执行难”就有望在行政系统的统一调配之下,以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方式予以解决。换句话说,法官应固守在审判的剧场去宣告正义,而不需奔赴执行的战场去实施正义🤥。
□王琳(海南学者)